一、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,教育部訂有「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」(如附件1、附件2)。
二、111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,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,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,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,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。
三、僑生(含港澳生)、外國學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(如附件3、附件4)。
※附件檔案:https://ap2.pccu.edu.tw/pccupost/post/content.asp?Num=20234261217881